DPO("Direct Public Offering"),就是直接公开发行,即证券的发行者不借助或不通过承销商或投资银行,从而直接公开发行公司的股票。 DPO 不像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那样有烦琐的申报注册程序和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它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所提供的跨空间的优势,将公司与投资者直接联系起来。DPO 于1994年最先出现在美国,当年有28家小企业通过 DPO 发行股票上市筹资。
DPO 的五大优势 - 与传统的 IPO 相比,DPO 具有以下的优势:
1、DPO 发行的效率高
对于传统的 IPO ,企业上市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注册登记、申请、审批、路演等程序,耗费的时间较长。而 DPO 却省去了这些烦琐的审计、申请、审批程序,大大缩短了融资的周期,一般来说,整个 DPO 发行过程可以在一年之内完成,大大提高了发行的效率。
2、DPO 发行的费用成本低
在传统的 IPO 当中,上市企业所承担的费用包括四个部分,即:承销费用、专业顾问费用、其他必要支出、潜在费用和后续开支。据测算,以上四项开支的总额有时会占到企业融资额的20%—40%,其中仅承销费用一项就可能占融资额的10%。而 DPO 的发行无需承销的投资银行参与,可由上市企业自行完成,如此省去了发行费用中占很大比重的承销佣金。同时,由于信息的通知和材料的分发能够一步到位,特别是当有关材料需要更新和修改时,DPO 发行方式利用互联网操作可以省下大量的印刷费用。具体的发行费用比较,平均 DPO 发行的成本仅为 IPO 发行成本的20%左右。
3、DPO 的限制条件少
首先,小企业在 IPO 发行之前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达到上市条件后企业股票才可能发行上市;其次,IPO 发行的过程中会受到多重的监管和限制,承销的投资银行必须根据美国金融业监管局(The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FINRA)和 SEC 的要求制定发行销售规定,整个发行过程被严格地控制。而美国证监会对筹资量小于一定数目的小公司通过 DPO 方式上市有很多的豁免条款,企业利用 DPO 来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将不受诸多条件的限制。可以从 A 条例、D 条例和 SCOR 对上市条件的规定来看,它们几乎对上市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投资者的质量和股票的定价及交易都采较宽松的规定,给小型企业更大的自由空间。
4、DPO 发行的受众面广
一般说来,IPO 股票的投资者主要局限于机构投资者和与承销的投资银行相关的个人投资者,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广。对于小型企业的股票,大的机构投资者一般不会太注意,个人投资者又会出于风险的考虑而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向大型企业,这些因素严重地制约了小型企业 IPO 发行的进行。而 DPO 面向的投资者则是所有互联网的使用者。发行受众面的拓宽使得小型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变得通畅。
5、DPO 的信息交流便捷
由于 DPO 上市企业的信息的发布和更新大部分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的,所以,对于投资者来说,通过互联网来获取自己所投资的公司的信息显然比传统的方式要更加方便和快捷。
不同公司经营和盈利的模式都不同,而且也不是每家公司都适合 DPO。需要立即募集资金的公司仍需要投资银行协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