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私募基金基本面:
与对冲基金不同,私募投资对通过买卖股票和其他市场资产获得短期利润的操作比较少。私募基金直接投资于公司,其中绝大多数为私人所有的。
在基本的层面上,私募基金是由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所组成,这些个人投资的目的是希望透过基金管理者的操作为自己的投资创造利润回报。这些基金由基金经理监督,基金经理是负责执行基金部署的战略个人或团体。鉴于这些基金在短期内可能收购和管理其投资组合中的公司,基金经理通常会聘用一批技术娴熟的公司领导和顾问,他们可以帮助改进目标公司的工作流程,确保专业的监督。
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及费用:
基金管理人通过向客户收取的基本运营费用以及基金产生的固定百分比利润,产生自己的工资。后者起到了业绩激励的作用,有助于确保基金继续寻找尽可能更好的增长机会。
分配给管理人的利润的具体百分比,以及业务费的数额,将因有关基金的不同而大不相同。正如人们可能预期的那样,在业内一直享有“赢家”美誉的基金可能会要求提高收费。这是因为许多投资者愿意支付溢价,以利用产生的利润。
创办美国私募基金 :
一般的私募基金的設立流程為先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之後才開始尋找投資標的(這個過程叫做 "Deal Sourcing")也會透過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s")介紹標的,一方面投資銀行可以收取案子的介紹費,另一方面是,未來該投資標的要上市時,承銷上市的利潤更是诱人的。因為私募基金的出場機制(Exit Plan),就是投資標的上市後的資本利得("Capital Gain")。
一般来说,计划书应该向潜在的投资者传达几个关键点,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计划创造利润,即投资策略。鉴于私募投资领域存在多种多样的机会,潜在投资者可能会非常热衷于评估整个行业,以及寻找确保利润的最佳方式。
美国法律基础:
没有法律平台支持,任何私募基金都无法自立。必须与法律专业团队的合作,以确保因业务发生的交易都是合法的。律师将有助于确保私募基金不会触犯围绕这一特定行业的无数的法律法规。这些规定不仅涉及到基金可以接受的资金,如何做广告,需要提交的文件,必须支付的费用,必须遵守的税法,以及许多其他层次的规则和守则。
私募基金通常会在法律文件上花费较大的资金。然而,如果没有这运作,基金很有可能会在落地之前就陷入困境。
关于建立豁免的私募基金的过程涉及选择将基金建构为“ 3(c)(1)基金” 或是“ 3(c)(7)基金” 的决定。 这是指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投资公司”施加的要求的两种不同的豁免方式。该法将“投资公司”定义为“在证券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业务中主要从事或计划主要从事的业务”的发行人。
乍看起来,该法律似乎是直接针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的投资工具。但是,绝大多数私人基金的组织是超出了该法案的规范范围。的确,依据该法案设立避免SEC注册的投资公司通常是新设私募基金的关键第一步,因为这将使该基金合法的避免对 SEC 注册,及免除持续的披露。
根据豁免而注册为投资公司的基金必须(1)不进行或不建议对其产品进行公开的发售,以及(2)(a)将基金投资人限制为不超过100名投资者(这是依3(c)(1)的豁免条件)或(b)将基金限制为僅供“合格购买者” 购买(这是依3(c)(7)的豁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