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5] 美国的监管虽然严格,但规则却十分透明;企业不用担心“潜规则”,只管遵守“明规则”即可。
美国证券监管采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三位一体”的模式,监管重心在二级市场,即 IPO 之后。不论是萨班斯法案("Sarbanes - Oxley Act")、集体(团体)诉讼机制或做空机制,都是为了威慑并打击欺诈上市、信息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犯罪行为。其本质与对行人闯红灯罚以重款是一样的道理,目的在于警告大家不要去闯红灯,而非为了收罚款。
熟悉国外法律的人都知道,这种以重罚来规范人们行为的方式是美国法制的主要特色之一;弄明白其中的道理,企业就无需对其产生畏惧。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目的十分明确,就是希望企业规范运营,不要造假。一个善于作假、不注重经营的上市公司,最终会遭到投资者的抛弃。
反观国内,主要是单一的行政监管,证监会的监管重心主要放在 IPO 前端,即 IPO 审查和审批,企业上市难即难在这里。有人将美国上市比做“开学典礼”,国内上市则比为“毕业典礼”。对企业来说,成为一家上市公司、融到资是首要的问题。
客观的说,全世界没有哪个资本市场的监管是宽松的,严与宽,只不过是一个相较概念。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不论在国内 还是国外,都有可能面临诉讼。只不过国内的投资者以散户为主,占比达83.6%;美股则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占比63%,散户多以 ETF("Exchange Traded Funds"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
对于企业来说,能在国内适应相应制度的,通过专业机构的辅助也可在国外制度下游刃有余。此外,专业的机构都会建议上市企业购买相应的保险,以应对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企业的原罪和众多问题,可以通过上市一揽子解决,上市后反而更加轻松。